【小資重慶】雙高往返奢華5日游
線路編號:L1005906 線路編輯:芝芝;線路審核:夢麗 [ 鄭州鄭州 多地收客]
線路特色
【豪華商務車】用心只為您提供舒適型轎車,根據人數定車型!
【慢慢旅游】睡到自然醒、全程景點游玩時間靈活,不限制、深度體驗!
【管家式】專屬客服為您服務、有任何問題聯系客服提供飲水、充電、保障您的出行!
出發日期及價格
2024年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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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580余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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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鄭州乘高鐵二等座赴山城重慶!
參考高鐵時間如下參考車次:
鄭州東-重慶beiG311(09:27-14:19) /G3477 (10:12-15:32) /G371 (11:48-17:21) /G311(13:38-19:13)/G3487(13:51-19:47) /G3425 (14:29-20:20) /G351(14:56-20:49) /G3409 (16:03-22:11) /G3417(17:25-22:35) /G1533 (18:25-23:27)
請務必攜帶好有效身份證于高鐵出發前2小時抵達高鐵站,乘高鐵前往山城重慶。抵達重慶后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接機車前往酒店下榻休息??腿说诌_酒店后可自行自由活動及休息,旅行社不做其他安排。此日無行程,無導游服務,敬請知曉。
- 用餐:早餐:敬請自理中餐:敬請自理晚餐:敬請自理
- 住宿:重慶
08:00 從酒店出發烏江畫廊。
乘車前武隆沿途欣賞烏江兩岸山水風 光抵達【烏江畫廊觀景臺】自由拍照 20 分鐘,烏江為貴州省第一大河,古稱延江、黔江,是長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歷來是費州最重要的水上通道之一,其流量充沛,流態穩定,流域內礦產資源豐富,是名副其實的“黃金水道〞。烏江發源于 貴州西部威寧縣烏蒙山東麓,有南、北兩源,南源三岔河長 322公里,為烏江主源,北源六沖河長 210 公里,兩源在吟西縣化屋基匯合后稱烏江。烏江橫貫貴州中部及東北部,至洪渡向北約 15 公里處進入四川省境,至涪陵匯入長江;
后前往【仙女山國家森林公園】(游覽時間不少手2 小時左右,不含小火車 25 元/人自愿選擇),平均海拔 1900 米,高峰 2033 米,擁有森林 33萬畝,天然草原 10萬畝,以其江南獨具魅力的高山草原,被譽為“南國第一牧場”;可以在草原里漫步,享受陽光的溫暖普照。晚餐可品嘗地道重慶美食。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請自理晚餐:敬請自理
- 住宿:武隆
- 景區:烏江畫廊、仙女山
睡到自然醒、后前往武隆天生三橋(游覽2小時、含中轉車 40 元/人必須消費,不含天坑出口電瓶車15 元/人,自愿消費)
重慶武隆“天生三研” 規模大.體積高的串珠式天生環群。三座平均高度 300米以上的天然石拱橋星縱向排列,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而成,其規模宏大、氣勢磅礴,在不足1.2千米的范圍內平行橫跨在羊水河峽谷之上,將兩岸山體連在一起。三座天然石拱橋之間。有青龍天坑、神鷹天坑兩個天坑,形成了 “三硚夾。
后游覽【龍水峽地縫景區】(含換乘車費 35 元/人必須消費)龍水峽地縫是幾千萬年前造山運動而形成,屬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景觀,峽谷長5 公里,谷深200-500 米,其規橫宏大,氣勢磅礴,峽谷具有雄、險、峻、秀等特點。景區內的峽谷、流水共同構成一幅完美的山水畫卷。返回重慶,土著朋友 TD 會向您推薦地道的重慶美食;
下午返回重慶,土著朋友會向您推薦地道的重慶美食;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請自理晚餐:敬請自理
- 住宿:重慶
- 景區:天生三橋、龍水峽
鵝嶺二廠(不低子1小時)
瑪嶺二廠原來是個印刷工廠,后來在某個歷史的時段里,如同許許多多的工廠一樣,被荒棄了,后來又如同它們中間極少數的幸運兒一樣,重生了,面目全非地重生了,萬了鵝嶺二廠文創公園。
乘座長江索道
重慶長江索道始建于 1986 年3月20日,1987 年10月 24 日竣工投入運行,是我國自行設計制造的萬里長江上第一條大型跨江客運索道,有著萬里長江第一條“空中走街’、城市"空中客車"之美譽。索道北起渝中區新華路(長安寺),南至南岸區上新街(龍門浩)連接商務繁華的渝中區和山水都市的南岸區,是構筑重慶獨具特色的立體交通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重慶山水人文特色相輝映,與山城景致相得益彰的城市名片。(如果長江索道排隊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則改為 “城上天幕〞 或兩江小渡)
解放碑 全稱“重慶人民解放紀念碑”,本名“抗戰勝利紀功碑”,是重慶的朽志性建筑物之一。解放碑是全中國唯一的一座紀,念中華民族抗日戰爭勝利的國家紀念碑,以紀念重慶對于國家的偉大貢獻。解放碑位于重慶市渝中區,位于民權路、民族路和鄔容路交匯處,它是抗戰勝利和重慶解放的歷史見證。
洪崖洞(不低子 1小時)
洪崖洞位于重慶市核心商圈解放碑滄白路、長江、嘉陵江兩江交匯的濱江地帶,坐抈城市旅游景觀、商務休閑景觀和城市人文 景觀于一體。以具巴渝傳統建筑特色的“吊腳檔"風貌為主體,依山就勢,沿江而建,解放碑直達江濱。
游覽明清古鎮【千年古鎮磁器口】(游覽時間1小時)走古香古色的青石板路、觀琳珢滿目的特色商品、品地方特色小吃,一個古色古香的傳統文化歷史街區。驅車前往
網紅景點【輕軌 2 號線】李子壩站,看輕軌穿樓而過,見證奇跡的一刻,全天不含餐士
著朋友會向您推薦地道的重慶美食。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請自理晚餐:敬請自理
- 住宿:重慶
- 景區:鵝嶺二廠、解放碑、洪崖洞、磁器口
根據回程時間送團,在這里結束偷快旅行!
溫馨提示:1、如乘早班機或高鐵時間返回過早,酒店無法提供桌餐,將為客人提供路
早,請在前臺領取,2出發時間在12:00以后的,清干中午 12點之前退房(請注賁退房時間,以免給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需超過 12 點退房,請及時通知我社為您辦理,費用客人自理。可自行游覽重慶市內各景點。3,我社工作人員與您聯系時,請與工作人員再次核對回程航班或高鐵時間,以免耽誤您的行程。
溫馨提示:
關于開展 2020 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部委聯合專項行動的指示:全市范圍內所有旅游星級飯店、酒店、民宿等場所不再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請所有入住客人自帶牙具等清潔物品。
- 用餐:早餐:敬請自理中餐:敬請自理晚餐:敬請自理
- 住宿:溫暖的家
費用包含:
1. 交通:包含往返高鐵二等座,旅行途中全程5 座舒適車,7座大通 G10/別克/本田/傳奇/大通商務車,根據人數定車型;
2. 門票:仙女山、武隆天生三橋、龍水峽地縫、長江索道;
3. 司導:士著朋友帶隊全程服務,司機兼向導(全程無導游);
4. 住宿:全程入住當地精選準五酒店+武隆準四酒店(每人一個床位,如果產生了單男單女,如團中無其他同性團友愿意拼住,則須客人現補足單房差);(兩張床,獨立衛生間,空調,電視)
參考酒店:重慶國航飯店、奧藍酒店、H酒店、凱里亞德.重慶壹棠酒店、星宇酒店、典雅戴斯、桔子酒店、伴山子語酒店、合信石大酒店、伊凡酒店、圣名大酒店、格林東方酒店、長安酒店、新西亞大酒店、格雷斯精選酒店機場店、尚高麗呈酒店、華拓,鉑緹嘉頓酒店、宣尚PLUS酒店、麗呈君頓酒店、君巢米拉、岷山園林大酒店、麗星杳軒酒店園博園地鐵店、重慶紅樓銀杏大酒店、薇斯頓、維也納國際酒店(重慶悅來國博會展中心店)、麗
柏酒店、維也納國際酒店空港機場店、重慶嘉瑞酒店、加州康莊酒店或同級
武隆參考酒店:迎之安酒店、仙山閣酒店、金桂酒店、仙通酒店、山景城、卸甲酒店、遠山酒店、陳家花園、迷度假日酒店或同級酒店。
費用不含:
1、該行程不含餐,土著朋友會向您推薦地道的重慶美食;
2、仙女山小火車25 元(自愿)天坑三橋電瓶車 15 元(自愿)
3、一切個人消費及費用包含中未提及的任何費用。
兒童政策:
1.2 米以下(含) 屬兒童價:1.2 米以上與成人同價 (以購票時實測身高為準)。
【人群標準】2歲(不含)以下可申請免團費,需報名時報備;2歲以上1.4 米以下為兒童,購買兒童套餐;1.5 米以上請購買成人套餐
兒童價說明:產品套餐中的【兒童價】均已扣除門票和床位費用,故不含門票和床位費,現場如因身高問題需補票請根據景區政策執行,如需占床按床位補;
1.請您準時在入住酒店大廳等候,以免耽誤行程。
2.若週不可抗的因素或旅游旺季,士著朋友可適當調整行程路線和出發時間安排,但不會減少游玩內容
3. 由于重慶地勢多為山地,坡多路窄,請選擇舒適的徒步鞋和著裝開始行程。
4. 因個人原因中途需提前退出或其他,請及時同土著朋友及旅行顧問溝通。
5. 意見單是評定旅游接待質量的重要依據,請游客在游覽行程完牛后如實填號意見、建議或表揚內容;如有接待質量問題或爭議請在當地提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恕不接受虛填、假填或不填以及逾期投訴而產生的后續爭議,敬請諒解!
1、如產品確認單或補充條款中的約定與旅游合同主協議不一致的,以產品確認單或補充條款為準
2、我們對不同人群有不同的報名要求與限制,請在預訂旅游線路前務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詳細內容請點擊【人 群 限 制 】
3、如果您預訂前考慮到自己后面可能會進行更改或取消,請務點擊查看【 退 改 須 知】
4、您可能想知道當你預訂后,自己接下來如何與我們聯系、請點擊查看【 預 訂 流 程 】
5、如為多人出行,預訂人/旅游者代表確認已征得其余全體出行人同意作為本次旅游簽約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簽字全體委托人均予以認可。如您未取得授權,請不要代為預訂下單/簽署合同
6、請您在預訂時務必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以免產生預訂錯誤,影響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錯誤而造成損失,由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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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出行安排:簽約后、旅游者解除的,給旅行社造成損失(該損失可能會涵蓋旅游費用的大部分),該損失需由旅游者承擔。
二、有效身份證件:游客出發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旅游合同,如因個人原因沒有帶有效身份證件造成無法辦理入住、乘機等手續的損失,游客自行承擔責任。
三、游客簽訂合同的代表必須征得合同內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合同變更的相關事宜也必須由合同簽訂人攜帶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進行變更,以便工作人員核對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權拒絕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經濟損失由游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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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說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關線路的旅游交通(汽車、火車、飛機、輪船等)、目的地天氣、海拔、氣候等等情況,確認自身條件能夠適應并等順利完成旅游活動,如需隨時服用藥物的,請隨身攜帶并帶足用量。
本社提示:報團客人需身體健康,承諾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參加旅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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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個人隱瞞即有病史和身體殘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進一步發作和傷亡,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責任,現有的保險公司責任險和意外險條款中,此種情況也列入保險公司的免賠范圍。旅行社為非健康醫療專業咨詢機構,無法判定游客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加本次旅游活動,游客在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即視為游客已經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當地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并征得專業醫生的同意。
1、報名時旅游者應確保身體健康,保證自身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請咨詢醫生是否可以參加本次旅游活動,根據自身情況備好常用藥和急救藥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擔責任;出團前游客須簽字確認《旅游者健康狀況確認書》。
2、游客出現急癥請主動通知工作人員,旅行社將協助游客就近送往當地醫療機構檢查治療并不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
3、有聽力、視力障礙的游客須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參團;個人有精神疾病和無行為控制能力的不能報名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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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導游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無法為游客提供一對一的服務,旅行社工作人員在接待游客報名時已經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項和對游客身體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動中游客必須注意自身安全和隨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個人財物,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七、旅游保險說明:旅行社已經購買了責任險,旅游者報名時可要求旅行社代買或自行購買旅游意外險,發生意外傷害時,以保險公司保單約定責任的賠付額為最終賠付,旅行社不再進行賠償。游客應保證自身身體條件能夠順利完成旅游活動,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險賠付范圍之列,由自身疾病所產生一切費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擔,旅行社及保險公司均不承擔責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財產損失,將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賠償,我社給予協助。游客在旅游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時,旅行社協助游客聯絡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向保險公司報案,游客或其家屬自行繳付醫療費用,因游客或家屬拒付醫療費用造成的各種傷害和風險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治療結束后,旅行社出具證明協助游客辦理保險賠付的相關手續。
八、必須嚴格遵守行程內景點安排的游玩時間!行程先后順序在實際游覽中可能會調整,但景點不減少。
九、特殊情況解約: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國家地區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可能嚴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未能協商變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對方解約,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返還旅游者。
十、第三方責任告知:
1、旅行社對航班因運力,天氣等因素延誤、變更、取消等無法掌控,如遇此情況,旅行社將盡力避免損失擴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將對行程作出相應調整,屆時敬請旅游者配合諒解。
2、個人消費: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購物點、娛樂等項目,屬旅游者個人消費行為,如產生糾紛或損失,旅行社概不負責。
本人同意已詳細閱讀以上風險告知及安全提示內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調整與安排,并以此為合同副本。
河南鄭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維護《旅游法》,合法經營,請各位在報名時認真看本《旅游法》詳細條款。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 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 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 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 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 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 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 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 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 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 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 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 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 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 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 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 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 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 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 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 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 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 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 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 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 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游者的義務
1. 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 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 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 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 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 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 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 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 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 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 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 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 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 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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